(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西坤与杨信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坤,杨信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73号原告:张西坤。委托代理人:张洪英,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信奎。委托代理人:薛程,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坤与被告杨信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坤撤回对被告杨信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