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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卢某诉何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网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系卢某某父亲。被告何某某,女。被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系何某某丈夫。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波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何某某、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