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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31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312号附1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彦力人民陪审员  曾耀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佳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