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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01-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治清、王书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治清;王书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允亮,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乔治清,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书稳,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泌阳县农联社)与被告乔治清、王书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审理期间,原告泌阳县农联社向本院书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乔治清、王书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