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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雪伢与赵德益、赵平芳、孔令伢、王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伢,陈雪伢,赵德益,赵平芳,王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孔令伢,女,1927年3月30日生,汉族,高淳区人。申请人陈雪伢,女,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高淳区人。申请人赵德益,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高淳区人。申请人赵平芳,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高淳区人。被申请人王蓬,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荷曹县人。申请人孔令伢、陈雪伢、赵德益、赵平芳与被申请人王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王蓬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现要求对肇事车辆苏AFXX**重型平板货车(10102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XX镇XX村X号三间二层楼房进行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令伢、陈雪伢、赵德益、赵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苏AFXX**重型平板货车一辆(101020元)。申请人孔令伢、陈雪伢、赵德益、赵平芳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承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