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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二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百福特药业有限公司、逯继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百福特药业有限公司,逯继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二初字第00738号原告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法定代表人崔振房。委托代理人黄静。被告石家庄百福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委托代理人王娟蕊。被告逯继红。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百福特药业有限公司、逯继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通达医药药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