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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柳爱嫩与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爱嫩,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柳爱嫩,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科贤,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培增,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法定代表人:陈俊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柳爱嫩以被申请人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金帆公司进行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金帆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登记为宁波金帆集团有限公司、周玲娣(曾用名周林娣)、黄伟学,三股东分别出资4490万元、410万元、100万元,投资比例分别为89.8%、8.2%、2%,因未参加2007年度企业年检,200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1月14日,柳爱嫩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帆公司偿还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454999元及律师代理费42800元。2008年3月18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甬东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帆公司归还柳爱嫩借款350万元,支付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07年12月19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点五计算的利息及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日止按每日千分子二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41050元。2013年6月24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甬东执字第436号执行裁定书,以金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至今,金帆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人柳爱嫩向本院提起的被申请人金帆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柳爱嫩对被申请人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马建立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