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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查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昊,陈荣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查昊。被执行人:陈荣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8日前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部分。另查明,陈荣泰与唐其勤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荣泰及其妻唐其勤银行存款23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94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查昊,男,199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板桥镇小王村小查组。被执行人:陈荣泰,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撮西居委会桥西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8日前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部分。另查明,陈荣泰与唐其勤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荣泰及其妻唐其勤银行存款23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