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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融天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融天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融天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四眼井小区5-4-602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融天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融天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80841.22元货币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2013)武仲保字第0001496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融天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841.22元财产,期限壹年。将担保人余洋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丽水佳园B6栋2单元101室二室二厅房屋(建筑面积82.71㎡)予以查封,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星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