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侯淑范与王淑侠、张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淑范,王淑侠,张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侯淑范,女,38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淑侠,女,57岁,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宝山,男,57岁,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侯淑范与王淑侠、张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1)双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淑侠、张宝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侯淑范水稻款51480.00元,并于2011年1月1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侯淑范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侯淑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侯淑范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实施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侯淑范未提出其他执行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