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裁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清荣申请执行杨小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荣,杨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荣。被执行人杨小斌。申请执行人杨清荣与被执行人杨小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小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430元,给付诉讼费2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灌执裁字第7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小斌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胜利路支行的储蓄存款3680.65元,并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