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芹与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芹,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孙芹,女,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家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宁,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晖,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芹与被告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芹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孙芹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芹负担。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谈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