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与中石化韩城新城区巍山路油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常喜,该组组长被告中石化韩城新城区巍山路油站负责人魏永福,油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诉被告中石化韩城新城区巍山路油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拒绝应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