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世海与周昌明、金少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海,周昌明,金少学,张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张世海。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明。被告金少学。被告张正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海诉被告周昌明、金少学、张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海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周昌明已经偿还部分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被告周昌明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