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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龚群伟与XX海、张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群伟,XX海,张美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监字第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龚群伟。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美娟。原审上诉人龚群伟与原审被上诉人XX海、张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浙金民终字第99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