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名称
贾振敏与李洪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振敏;李洪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26号原告贾振敏,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岩,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振敏诉称,原告为被告在平度一中、职教中心承包的工程作屋面防水,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2700元,于2009年8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700元。被告李洪岩辩称,双方还有工程没有结算,要求结算后一起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洪岩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700元,于2014年1月28日前付27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1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负担,于2014年4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