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梅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付红,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高某。原告梅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梅某与高某已自行协商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此,梅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望西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