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连菊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菊,上蔡县公安局,石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上行初字第175号原告杨连菊,女,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茂顺,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石梅兰,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杨连菊不服被告上蔡县公安局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上公(芦)行罚决字(2013)第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连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连菊自愿撤回起诉,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连菊承担。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杨贺炜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