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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73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月日镇某社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离婚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