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陕西汇金润物资有限公司与杨力、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1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金润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金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枣园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张占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力,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陕西汇金润物资有限公司与杨力、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杨力承担五万元后,下欠款项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