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孟国政与高亦林、董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政,高亦林,董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孟国政,被告:高亦林,被告:董吴美,原告孟国政与被告高亦林、董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国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亦林、董吴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国政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亦林因需资金周转先后于2011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32万元,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高亦林的账户汇入上述款项,并由被告高亦林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等。借款后,被告高亦林陆续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2013年5月14日,双方对往来账目进行结算,由被告高亦林向原告出具一份《结账单》,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2年9月30日止等,并由被告高亦林将原《借据》收回。因被告高亦林至今未偿付原告剩余借款本息,上述借款发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吴美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俩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被告的身份情况、诉讼主体资格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结账单》一份、《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高亦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高亦林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2年9月30日止的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高亦林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高亦林、董吴美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现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亦林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高亦林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偏高,本院判决被告高亦林支付的利息酌情确定为按月利率1.8%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债务人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俩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董吴美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高亦林、董吴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亦林、董吴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孟国政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孟国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高亦林、董吴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8元,公告费420元,财产保全费1706元,共计6984元,由被告高亦林、董吴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鸯鸯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李春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品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