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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公商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扬州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忠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公商初字第0134号原告扬州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恒,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原告扬州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扬州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