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一川与被告李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一川,李洪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贾一川,男。委托代理人何菊华(系原告贾一川之妻)。被告李洪安,男。原告贾一川诉被告李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因被告李洪安下落不明,本院遂于2013年8月24日通过《农民日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一川的委托代理人何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洪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一川诉称:2012年9月1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自愿以南部县南隆镇白鹤新居购房合同作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贾一川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借条》一份,用以证实2012年9月14日,被告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80000元的事实;3、证人贾淑君、李和清出庭作证证言,用以证实被告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8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洪安未作答辩,亦未���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查,其取得程序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并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上列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9月14日,被告李洪安向原告贾一川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李洪安借到贾一川现金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李洪安自愿用南部县南隆镇白鹤湾商品房合同作抵押某号”。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洪安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李洪安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书立的借条、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相关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故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及时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依法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一川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李洪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洪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宁 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王 正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