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君佩与张耀松、陈淑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佩,张耀松,陈淑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王君佩,个体工商户。被告:张耀松,职业不详。被告:陈淑贞,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佩诉被告张耀松、陈淑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佩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君佩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一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