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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杨剑刚与王利生、王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刚,王利生,王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杨剑刚。被告:王利生。被告:王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刚诉被告王利生、王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剑刚于2013年11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王利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刚撤回对被告王利生、王洪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杨剑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