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金娥诉张家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金娥,张家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3号原告:郭金娥,女,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寇艳坤,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家豪,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娥诉被告张家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金娥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