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金娥诉张家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金娥,张家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3号原告:郭金娥,女,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寇艳坤,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家豪,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娥诉被告张家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金娥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