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赵霞,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包家源,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地址: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庭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庭华,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收取462.50元,本院再决定减收412.50元,由原告赵霞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力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