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洪行非诉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文宏良、贺茂香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宏良,贺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洪行非诉审字第17号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怀化市洪江区新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4287-2。法定代表人邓雄,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文宏良,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洪江,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贺茂香,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洪江,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洪江区计生局”)作出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文宏良、贺茂香。2013年11月7日,洪江区计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文宏良、贺茂香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听证;同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文宏良、贺茂香于2007年12月26日结婚,均系初婚;201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文宏良、贺茂香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生育一孩。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对两被申请人作出了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两被申请人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5210元。被申请人文宏良、贺茂香逾期未缴纳全部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文宏良、贺茂香作出的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燕审 判 员 朱长安人民陪审员 罗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文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