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辉,林晓花,赵志刚,付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8号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林辉,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林晓花,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医生,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付林荣,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辉、林晓花、赵志刚、付林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林辉达成和解,用其所有霍秀艳名下冀B969**号的宝马车抵顶被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胜 录审判员 赵 桂 生审判员 吴 少 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岭枫(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