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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召卿与山东顺宝棉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顺宝针织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召卿,山东顺宝棉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顺宝针织厂,郯城县第二棉花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顾召卿,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传进,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顺宝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桂美,董事长。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宝针织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宏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桂美,董事长。被告郯城县第二棉花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庙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颜景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召卿与被告山东顺宝棉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顺宝针织厂、郯城县第二棉花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召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召卿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召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顾召卿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