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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