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