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胜、李安新、李安勤、李刚诉被告曹松志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李安新,李安勤,李刚,曹松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154号原告李永胜,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安新,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安勤,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刚,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松志,男,1974年5月23日,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乔辉,蒙城县双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胜、李安新、李安勤、李刚诉被告曹松志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李永胜、李安新、李安勤、李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