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瓦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孙朱氏与朱怀雷、冯月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朱氏,朱怀雷,冯月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孙朱氏。被告朱怀雷。被告冯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朱氏与被告朱怀雷、冯月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