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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瓦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孙朱氏与朱怀雷、冯月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朱氏,朱怀雷,冯月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孙朱氏。被告朱怀雷。被告冯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朱氏与被告朱怀雷、冯月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