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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劳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劳双喜与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双喜,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劳初字第176号原告劳双喜。被告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双喜诉被告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已追回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双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劳双喜负担。审 判 长  邓新萍审 判 员  黄婉明代理审判员  余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