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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与何宝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何宝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坚。委托代理人向显鹏。被告何宝健。委托代理人伍玉珍。委托代理人潘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与被告何宝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来红审 判 员  袁 菡人民陪审员  田迤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