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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保康县能源办公室与山峻奎、刘琴琴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能源办公室,山峻奎,刘琴琴,王兵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保康县能源办公室(下称县能源办),组织机构代码证42056305-3。法定代表人郝传礼,系县能源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菊,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县能源办员工。代理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3、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祖军,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县能源办员工。代理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3、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山峻奎,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刘琴琴,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王兵琴,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县能源办诉被告山峻奎、刘琴琴、王兵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县能源办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能源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能源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保康县能源办公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勾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