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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大群诉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群,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群,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程松昌,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大群诉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