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历山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裁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413号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历山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你小组因诉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行申字第1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以1953年的三方协议及大塘法庭(82)曲法大民诉字第30号和(82)曲法大民诉字第31号协议书为基础,结合本案第三人曲江区枫湾镇石峰村民委员会杨公坑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对争议林地一直管理使用的事实,确认争议林地归第三人所有并无不当。至于你小组提出1953年协议给第三人划定的林地在现争议地西边,争议地完全归己方所有的主张,由于被诉决定划定的界限与1953年协议界限基本吻合,且根据1982年裁定小组当事人的指界,你小组所指的“五坟地”与1953年协议中所指“五坟地”地名和走向不符,而依据1953年协议,可以认定被诉决定载明的“该村(下村)的山林是在争议山的东边”的情况基本属实,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你小组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