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华诉李华龄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李华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王建华。被告李华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李华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诉讼保全担保人文亚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担保人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华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文亚女(身份证号码:44XX05)名下的XX轿车(车牌号: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