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齐林成、齐广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林成,齐广超,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齐林成,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齐广超,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柴敏,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齐广超、柴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齐林成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时代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502房产一处(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进行评估,2013年10月9日山东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66175.00元。2013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时代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502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