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优发、朱晓阳诉被告陈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优发,朱晓阳,陈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王优发。原告朱晓阳。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娟。委托代理人张合亮,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优发、朱晓阳诉被告陈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娟已搬离房屋,原告王优发、朱晓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优发、朱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陈娟承担。审判员  黄燕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湘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