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尹某某,张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闫某某,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昭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诉讼代表人符元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超,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尹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撤回对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尹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秦立军审 判 员 李兆霞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坛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