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郭煜星与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煜星,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郭煜星,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开秀,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二期3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爱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微,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郭煜星与被告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煜星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煜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煜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郭煜星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