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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敖进忠与傅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进忠,傅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敖进忠,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傅红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代表人:任灵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敖进忠与被告傅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敖进忠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进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敖进忠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