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程永梅与方银娃、张成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梅,方银娃,张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程永梅,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方银娃,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人。被执行人张成飞,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程永梅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方银娃、张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方银娃、张成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方银娃于2013年9月16日前支付申请人程永梅欠款本金30万元,剩余本金20万元及利息112460元,共计312460元于2014年1月10日前偿还,本案执行费12540元由被执行人方银娃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