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2年出生。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89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树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