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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肖翔与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翔,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肖翔。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荣,经理。被告泸州市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江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翔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