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高新区建宏钢模租赁站与河南华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高新区建宏钢模租赁站,河南华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郑州高新区建宏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瑞达路中段路东陈庄法定代表人余世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河,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红华,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华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街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高新区建宏钢模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华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人民陪审员 孙淑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