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霞与冯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霞,冯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许霞。被告冯汉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霞与被告冯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汉玲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段玉娟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妍法律条文释明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