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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国光、董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国光;董亮;段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商初字第912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2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路国光,男,生于1981年5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董亮,男,生于1971年12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段忠,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路国光、董亮、段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美玉 关注公众号“”